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
发文单位: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单位:湖州市人民政府
文 号:合政办[2004]11号
文 号:湖政发[2003]12号
发布日期:2004-2-9
发布日期:2003-3-21
执行日期:2004-1-1
执行日期:2003-1-1
生效日期:1900-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市劳动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所拟的《合肥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施行。
为解决被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省政府[2002]27号文件精神,决定在市区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二○○四年二月九日
(一)适用范围:湖州中心城市规划区及吴兴区、南浔区建制镇规划范围内,2003年1月1日后因土地征用而农转非的农民应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制度;1992年8月26日至2002年12月31日之间的被征地农民可自愿参加生活补助制度。
合肥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市劳动保障局
(二)参加对象: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包括现役义务兵、在校大中专学生),返回原籍的归正人员。
市国土资源局 市财政局(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符合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都必须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作为适用对象。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我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二、缴费标准和筹资渠道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缴费标准
一、适用范围:凡在市区范围内,因土地征用而农转非的人员,应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农民,应在土地征用时每人一次性缴纳基本生活保障费23000元。
被征地农民未农转非的,应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参加生活补助制度的农民,2002年12月31日已年满60周岁的个人缴纳3000元;未满60周岁的根据征用土地时间的不同确定相应的缴费标准,即:1992年8月26日至1999年5月17日之间的个人缴纳5000元,1999年5月18日至2002年12月31日之间的个人缴纳8000元。
二、适用对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包括现役义务兵、在校大中专学生)。
(二)筹资渠道
二、缴费标准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资金采用个人缴纳一部分、集体经济组织承担一部分、其余不足部分由政府从土地收益中贴补的方式筹集。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的缴费标准为每人1.8万元,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筹集。其中:0.6万元作为个人缴纳部分;0.6万元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缴纳部分;0.4万元作为调剂金;0.2万元作为风险准备金。
生活补助制度的资金采用个人缴纳一部分,其余不足部分由政府从土地收益中贴补的方式筹集。
三、对象的核准与手续的办理
三、对象的核准与手续的办理
以区为单位,统计、填报符合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人员名单。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乡(镇)政府核定,并报区政府研究同意,再将人员名册、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分别到各区就业和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办理基本生活保障手续,按规定条件给予享受基本生活保障。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乡镇政府核准确定,并将参保人员名册、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统一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四、费用收缴和管理使用
自愿参加生活补助制度的农民,可在本通知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由本人凭有效证件向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并按规定缴足个人应缴纳的费用,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统一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申报的视作自动放弃。
(一)费用收缴
四、基本生活保障费和生活补助费的收缴
各区发生征地时,被征地农民在按规定办理农转非手续时,基本生活保障费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扣缴,划入各区财政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帐户。
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农民按规定办理农转非手续时,其应缴纳的基本生活保障费(个人缴纳部分、集体经济组织承担部分、土地收益贴补部分)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统一收缴,并划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帐户。
(二)管理使用
参加生活补助制度的农民,由国土资源部门造册汇总后,把个人应缴纳的费用一次性划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账户。
1、各区财政部门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帐户,封闭运营,专款专用,不得转借、挪用或挤占。
五、给付时间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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