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税务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重地税发[1996]371号
文 号:深地税发[www.041.net,2003]938号
发布日期:1996-11-29
发布日期:2003-11-6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执行日期:2003-11-6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636号《关于有偿转让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明确对已发生在约定时间内,有偿转让道路、桥梁等行为,一律按租赁业征收营业税,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生效日期:1900-1-1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偿转让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1996年11月6日国税函[1996]636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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